四川护理职业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川护职院发〔2023〕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73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学生是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第二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六条 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学生毕业后五年期间为宽限期(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章 贷款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学生及家长(共同借款人)向经办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应的贷款资料。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批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
(二)贷款回执
学生报到后,将相关贷款资料交辅导员,辅导员整理后及时交到所在院系学工管理老师,院系学工管理老师汇总后统一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时间办理助学贷款回执手续。
(三)绿色通道
申请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先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用,于入学前在学工系统按要求完成绿色通道的填报工作。(工作要求见当年绿色通道通知)。
(四)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五)学杂费缴纳
贷款到账(学校账户)后,由财务处扣除学生应缴纳费用,若贷款到账金额不足以抵扣学生应缴纳费用,由学生自行缴清剩余部分。
(六)续贷
续贷学生根据经办银行相关要求办理续贷手续。
(七)毕业确认
毕业离校前,借款学生根据经办银行相关要求办理毕业还款确认手续。
第四章 展期、还款和征信
第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读书深造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续读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终止学业的情况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应及时告知经办机构,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并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通报就业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将被经办银行纳入征信系统实施管理,如借款学生发生违约行为,其个人征信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四川护理职业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川职护院发〔2018〕187号)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