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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护理职业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下同)、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下同)的高校全日制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年限

第五条  资助标准。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的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资助年限。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一)服义务兵役

1.毕业生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年限按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其中,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2.在校生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春季(一般为3月)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该学年资助年限按0.5年计算。

3.退役复学学费减免(含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入学学生)。学费减免的年限,按学生退役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计算,但其享受的在校生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助年限与学费减免资助年限之和不超出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二)直招军士

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年限,按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其中,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三)退役士兵

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按规定享受学费减免,其学费减免的年限按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计算。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军士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补偿(代偿)”的申请方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后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备用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向学院申请。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院审核。学院学生工作部、财务处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

(三)省级复核。学院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或数据按要求上报至四川省教育厅复核。

第八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院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学费减免。退役复学学生(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士兵(退役入学学生,指退役后,自主就业,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学费减免均实行“一次申请、逐年减免”的申请方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打印一式两份,加盖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后连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向学院申请,退役士兵(退役入学学生)申请学费减免,除上述要求外,还需在申请表“自主就业”栏加盖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章。

(二)学院审核。学院学生工作部、财务处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

(三)省级复核。学院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或数据按要求上报至四川省教育厅复核。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资金下达办法。若当年下达资金有缺口,学院须先行从校内学生资助资金中垫支,待中央结算资金下达后归垫。

第十七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并在12月31日前发放、代偿或扣缴到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学院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至受助学生社会保障卡。学院要先免除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复学学生和退役士兵(退役入学)学生应资助的学费,待中央资助资金到位后完善其缴费手续,坚决避免先缴后退,严格落实“先免后补”的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要做好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宣传、审核、上报、资料归档等工作。工作相关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和法纪意识,依法依规履职,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助资金的情况,依据学院相关文件制度给予相应处罚;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纪法规,给予警告、记过等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如上级文件相关要求发生变化,依据最新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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