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护理职业学院校内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川护职院发〔2024〕1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资助体系政策,促进社会公平,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从事业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设立校内奖助学金,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奖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校内奖助学金的具体项目包括新生奖学金、自考奖学金、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校内奖助学金奖励和资助对象。
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三年制大专一年级入学新生。同一学制年限内,同一学生只能获得一次新生奖学金。
自考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三年制大专和五年一贯制高职(中职高职连读)自考班级学生。同一学制年限内,同一学生只能获得一次自考奖学金。
校内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三年制中专、三年制大专二年级及以上,五年一贯制高职(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中表现优秀的学生。
校内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三年制大专,五年一贯制高职(中职高职连读)学生中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退役士兵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
第五条 校内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新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情况:
(1)高考统招学生:投档成绩排名位于全年级前5%(成绩排名由学生投档成绩与所在省份本科二批次分数线的分差进行排序。如所在省份无本科二批次分数线,参考本科批次分数线进行计算)。
(2)高职单招学生:单独招生考试成绩排名位于全年级前5%(成绩排名由学生单招考试成绩进行排序)。
(二)自考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情况:自考本科所有课程(包括统考课程和校考课程)成绩合格。
(三)校内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审学年无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情况:参评学年所有必修和选修(包括限选和公选)课程均未出现不及格情况;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期成绩均60分及以上,学年综测成绩考核平均分达70分及以上;必修和限选(限选以行政班级开课)科目平均成绩占6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占40%进行综合评定。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参评学年国家体质测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四)校内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退役士兵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且未在本学年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名额和标准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名额按高考统招和高职单招全年级参评学生成绩前5%计算。其中高考统招设置特等奖4名(两校区文科类分差最高分各1人,两校区理科类分差最高分各1人)。
自考奖学金名额以评审当年实际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为准。
校内奖学金以班级为评选范围进行评定,共设三个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级奖学金对应名额分别为班级总人数的3%、7%、15%。(计算时不足1人的,按照1人计算;超过1人的,取整数)。
校内助学金名额以评审当年实际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人数为准。
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特等奖2000元/人/年;其他800元/人/年。
自考奖学金奖励标准为:400元/人/年。
校内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00元/人/年;二等奖800元/人/年;二等奖500元/人/年。
校内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300元/人/年。
(备注:各项目奖励或资助标准可根据当年校内资助资金结余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校内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
第九条 申请与评审具体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按时按规范填写申请材料,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及上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班级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辅导员带领班级评议小组成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学习情况、现实表现等因素进行充分酝酿和评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提出本班级校内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填写评议建议意见,报所在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系审核及公示
各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对班级民主评议程序的规范性、申请人条件的相符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照学院下达的指标,确定本系拟推荐名单。并按照规范在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四)学院审定及公示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各系的评审程序、推荐名单、报送材料的规范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提出学院校内奖助学金的建议名单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产生最终奖励或资助学生名单,并将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资金发放和管理、监督
第十条 规范管理资金,按规及时发放。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校内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校内奖助学金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发放至以社会保障卡为主的学生本人银行卡。不得发放现金或发放至校园一卡通,更不得用于冲抵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一条 各系、各班级应对校内奖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新生奖学金、自考奖学金、校内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校内助学金秋季学期按学期(5个月)发放;春季学期按月(5个月)足额发放。如受助学生因退学、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情况而不在校,根据异动时间对其停发校内助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校内助学金。如受助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取消其受助资格,停发校内助学金。
第十二条 各系应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助育人等工作,加强学生的诚信、感恩、励志和社会责任感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客观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要帮助学生正确面对眼前的困难,主动申请各资助项目,并通过自身努力完成学业。要引导学生知恩感恩,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
第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校内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可向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进行反馈,学院应及时调查并核实处理。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各系工作人员如在评审工作中存在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况,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评定辅导员工作等级的重要依据,纳入辅导员绩效考核。在评审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的,当年不予评优,并依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护理职业学院校内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川护职院发〔2021〕183号)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