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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川护职院发〔2024〕1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二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等人员组成,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各系党总支书记、学生工作部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管理干事、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宣传、组织、实施及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系以班级(或专业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成立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组长由班级(或专业或同年级同专业)的负责人或辅导员担任。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必须是非参评对象且具有代表性,人数配置合理,原则上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或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10%。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三年制大专,五年一贯制高职(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学第4年、第5年在校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所有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资助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档次为三档:一档2100元/人·年,二档3300元/人·年,三档4500元/人·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以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指标为准(注:指标包含名额及金额)。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再综合当年学生人数、特殊专业、生源地、基本学习成本、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等因素集体讨论后确定各系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推荐名额不得简单以学生人数作为推荐依据。各系对学院下达的推荐名额按实际情况制定各系名额划分方案及评选实施细则,确保每一位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具有申请资格。

第九条  名额分配结果要在所辖范围内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环节以任何理由预留、截留名额。不得降低资助标准、扩大名额,不得“优亲厚友”“平均主义”“轮流坐庄”。要充分保障广大学生的受助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在评审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等13类特殊群体要应纳尽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如遇上级文件对特殊困难群体学生的界定有变,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同时确保 “困中选困”。

第十二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公布政策。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和各系通过网络、班会等有效渠道,在所辖范围广泛宣传国家助学金评审政策及评选实施细则等,公布申请条件、推荐名额和评审程序。

(二)学生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按时按规范填写申请表, 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民主评议。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主要评议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审批表填报内容是否客观准确,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评议后提出拟推荐人选名单及对应资助档次,形成对符合条件人选的推荐意见,并将评议结果报送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四)各系初审公示。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民主评议程序的规范性、申请人条件的相符性以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同时本着国家助学金“困中选困”的原则,按照学院下达的推荐名额,确定各系拟推荐人选及其资助档次,并按照规范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各系拟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五)学院评审确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各系的评审程序、报送材料的规范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提出学院评审学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产生学院推荐人选及资助档次,并将评审结果以有效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四川省教育厅。

第七章  资金发放、档案归集与存档

第十三条  规范管理资金,按规及时发放。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坚决杜绝漏发、冒领等现象,国家助学金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平台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不得发放现金或发放至校园一卡通,更不得用于冲抵学费、住宿费等,同时接受计财、审计、纪检监察、上级部门等相关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秋季学期按学期(5个月)发放,春季学期按月(5个月)足额发放。如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因退学、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而不在校,按规定应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根据异动时间对其停发国家助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如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取消其受助资格,停发国家助学金。如遇上级文件对发放时间、发放频次等有新规定,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档案归集与存档。在评审工作结束1个月内,分别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和学院各系为单位完成其所经办的评议、评审、公示、发放等各个环节的档案归集及存档工作。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和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科学制定评选细则和评审流程,严格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及材料,确保国家助学金精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和法纪意识,依法依规履职。在评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据学院相关文件制度给予相应处罚;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纪法规,给予警告、记过等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诚实守信,弘扬诚信文化。如经查实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所有用于公示的学生信息,均应在保护学生隐私信息的前提下进行公示,并公布学生工作部资助热线电话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办公电话,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师生如有异议,可在各级公示环节(班级公示、系公示、学院公示)提请复议,各级部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川护职院发〔2022〕153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如上级文件相关要求发生变化,依据最新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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