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川护职院发〔2017〕1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平、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申诉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申诉处理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并先行核查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沟通、调解工作,对重大申诉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进行复查;
(三)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通过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三年制大专、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和已被录取但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六条 如果学生本人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和处理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规定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对学生本人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有异议的;
2.对学生本人被退学的处理有异议的;
3.对学生本人受到违纪处分有异议的;
4.对涉及学生本人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的评选有异议的;
5.对学院其他涉及学生本人合法权益的决定有异议的。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规定:
(一)从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学生在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填写《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表》,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
(三)在学院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的条件为:
(一)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二)原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三)原处理决定不符合相关程序;
(四)有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存在着不公平、不公正等情形的。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或材料不齐备的,要求其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诉书、补齐材料,逾期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查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二)根据不同情况,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分别作出下列复查决定: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作出变更、撤销决定或提出变更、撤销建议并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三)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并反馈原决定作出机构。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1.本人签收;
2.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
3.留置送达;
4.公告送达。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60%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出席会议的1/2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与申诉事务有利害关系者,应自行回避。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合议时采取不公开方式进行,委员意见应如实记录并予以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应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变更、撤销:
(一)申诉复查决定要对原记过以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由学工部重新负责发文。
(二)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意见,报院长办公会重新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述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时,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