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川护职院发〔2022〕1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修订《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动态调整工作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系认定工作组、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小组的四级认定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管理干事、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宣传、组织和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各系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四川省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文件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如遇上级文件对特殊群体学生的界定有变,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等级及条件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特别困难
主要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孤儿学生,无经济来源,无亲友或社会福利机构资助。
2.烈士子女。
3.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4.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5.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6.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7.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8.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9.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10.因家庭突发变故(核心家庭成员患重大恶性疾病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11.其他因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如遇上级文件对特殊困难群体学生的界定有变,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二)困难
主要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孤儿学生,有固定亲友或机构经济资助。
2.纯农户(除务农以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家庭)且因家庭人员众多,劳动力少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因多子女上学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下岗、无业)且无法及时就业家庭的学生。
6.其他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
一般困难是指不符合特别困难、困难的认定条件,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第十三条 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夸大困难事实或者有其他隐藏虚报情况的。
(二)通过私下拉拢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影响评议小组公正评议的。
(三)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高消费或不当行为。购买或长期使用价格昂贵的电子、通讯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及存在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四)因家庭购买商品房、私家车等原因造成暂时困难的。
(五)不配合学院开展困难认定及奖助学金核查相关工作的。
(六)有其他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
每年春季学期结束之前或秋季学期开学之初,学院、各系启动新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向在校生发布通知,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寄发国家资助政策简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指标量化表》,向学生宣传国家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
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指标量化表》,向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特殊群体或有关家庭经济特殊情况的佐证材料,并须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及上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三)学院认定、结果公示
1.班级民主评议
(1)资料审查
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指标量化表》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查。及时通知材料不齐、情况描述不清、信息不准确的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与申请人面谈了解情况,并做好访谈记录。遇特殊情况可开展深入调查或进行家访,也可通过函询或其他有效方式向地方政府部门、学院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或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仍然要求参与认定的,须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特别说明。原则上材料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与认定。
(2)量化评估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指标量化表》各项指标初步判断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
(3)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以会议的形式进行,由辅导员带领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以《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指标量化表》初步判定为基础,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他佐证材料、日常消费、现实表现及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充分酝酿和评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议名单和困难等级,填写评议建议意见,报各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指标量化表》的初步判断结果仅作为民主评议的基础和参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民主评议小组掌握的实际情况,民主评议小组集体决议后可进行必要、适当地调整和修正。民主评议后,要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布民主评议初步结果。对提交了认定申请但未通过认定的学生,辅导员应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民主评议会议须80%以上成员到会,由评议小组组长(辅导员)主持,辅导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职时,由各系认定工作组委派熟悉该项工作的老师参加并代行职责。会议召开前,应进行会前学习与纪律强调,并组织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订《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履职承诺书》。评议会议讨论须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内容严格保密。
民主评议要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坚决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要充分结合学生在上一学段获得资助的情况,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要强化班级民主评议在困难认定中的作用,坚决杜绝“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等现象的发生。要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能简单粗暴确定认定比例,不能强行分摊认定人数,更不能搞全员认定。要统一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民主评议小组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学习生活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结果存在的偏差。对于没有提出申请的特殊困难群体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应详细了解其未申请的原因,在民主评议会议中做好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2.各系审核及公示
各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系认定工作组会议审核情况须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各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公示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要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3.学院认定及公示
各系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工作部)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学院该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四)建档备案
各系将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指标量化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各系审核认定记录等材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电子版与纸质版),留存备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各班级辅导员和学生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完成信息的录入与审核。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工作部)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电子档案,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工作部)和各系每学年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至少一次资格复查,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认定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评定辅导员工作等级的重要依据,纳入辅导员绩效考核。在认定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的,当年不予评优,并依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各系应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加强学生的诚信、感恩、励志和社会责任感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客观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要帮助学生正确面对眼前的困难,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并通过自身努力完成学业。要引导学生知恩感恩,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邮箱,如发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系部工作人员如在认定工作中存在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况,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如上级相关要求发生变化,依据最新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