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川护职院发〔2022〕238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教育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工作。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学生志愿者、学生社团、学生文艺团体、体育团体等正常活动和训练应与勤工助学严格区别,此类活动不纳入勤工助学范畴。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勤工助学对象为在校全日制年满18周岁学生。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自愿申请,身心健康者。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思想表现好。
(三)生活简朴、品行端正、吃苦耐劳、具有符合岗位所需要求及特长。
(四)不影响正常学习,能顺利完成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学院财务、人事、教务及团委等部门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学院设置勤工助学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任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定勤工助学的基本政策和实施办法,合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外勤工助学基地,并纳入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建立并管理勤工助学学生信息档案。对于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检查、监督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处理勤工助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各种数据统计汇总及资料归档工作。
(七)配合学院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八)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九)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十)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管理
第九条 岗位设置原则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用工单位不得无故延长学生勤工助学时间。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管理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岗位设置应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以及随意大量增设岗位和增减人员,严禁代替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三)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期末考试复习期间停止。
(四)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勤工助学学生,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用工,且部门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日常考勤、工作指导,并按照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要求上交各种资料。
(五)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诚实劳动,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各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一)用工部门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岗位申请,填写《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附件2),经用工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用工部门分管院领导签意见后,报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存档。临时岗位的申请,应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始前一周内提出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开学两周内自愿申请,在学院的学工系统内填写申请详情和《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附件3)。
(三)用工部门与学生实行双向选择,进行面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工部门将面试通过学生报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时提交由辅导员和所在系部同意推荐并签字的《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
(四)勤工助学办公室将最终确定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用工部门正式用工。
(五)按时上交资料,每月5号前完成系统用工工资录入和各类资料提交,遇节假日时间顺延。上交的资料要求真实、准确,如有虚报,将严格进行追责。所交电子版、纸质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提交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一份用工部门保存备查)。
1、各部门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根据部门工作性质制定勤工助学考核细则,学生在用工结束时当日实事求是填写《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日常考勤表》(附件4),考勤老师和学生本人手写签名有效。纸质版资料交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
2、用工部门根据考核细则严格对学生用工情况综合打分(满分一百分),在系统内按考勤结果如实录入学生用工情况,并填写《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考勤工资汇总表》(附件5),签字盖章后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提交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
3、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通过后,首次发放工资时,提供部门用工学生银行卡信息表(附件6)。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提交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
(六)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审核、汇总、上报资料至财务处发放岗位工资。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与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签订协议后,学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报酬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报酬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22元/小时标准计酬;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12元/小时标准计酬;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
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 报酬计算
按月统计,严格考核,如一学期内两次考核得分低于60分,则取消该学生的上岗资格。根据学生实际出勤时间及考核得分,按比例计发报酬,计算公式:勤工助学报酬=实际出勤数(小时)×报酬标准×考核得分/100。
第十七条 支付方式
(一)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学生经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同意后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三)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学生及用工部门必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助学相关工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流程图
2.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
3.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
4.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日常考勤表
5.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考勤工资汇总表
6.xx学年第x学期勤工助学学生银行卡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