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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竞赛奖励及新生奖学金、自考本科奖学金发放办法
 

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竞赛奖励及新生奖学金、自考本科奖学金发放办法

川护职院发〔2021〕1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二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等人员组成,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各系党总支书记、学生工作部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管理干事、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宣传、组织、实施及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系以班级(或专业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成立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组长由班级(或专业或同年级同专业)辅导员(或指定负责人)担任。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必须是非参评对象且具有代表性,人数配置合理,原则上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或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10%。

第三章  奖励资助对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及五年一贯制高职(中职高职连读)入学第5年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及五年一贯制高职(中职高职连读)入学第5年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奖励资助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年。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指标为准(注:指标包含名额及金额)。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再综合当年学生人数、专业设置、生源地、基本学习成本、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等因素集体讨论后确定各系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推荐名额不得简单以学生人数作为推荐依据。各系对学院下达的推荐名额按实际情况制定各系名额划分方案及评选实施细则,确保每一位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具有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名额分配结果要在所辖范围内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环节以任何理由预留、截留名额。不得降低资助标准、扩大名额,不得“优亲厚友”“平均主义”“轮流坐庄”。要充分保障广大学生的受助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学习成绩: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关于“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解释详见附件)。如此类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学院需严格审核其是否满足“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要求,所有证明材料均需经过学院审查并出具加盖学院公章的审查通过证明。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在评审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评审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分母为排名范围内的全体学生(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同时确保国家奖学金“优中选优”,国家励志奖学金“困中选优”。

第十六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公布政策。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和各系通过网络、班会等有效渠道,在所辖范围广泛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政策及评选实施细则等,公布申请条件、推荐名额和评审程序。

(二)学生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按时按规范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民主评议。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主要评议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审批表填报内容是否客观准确,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评议后提出拟推荐人选名单,形成对符合条件人选的推荐意见,并将评议结果报送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四)各系初审公示。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民主评议程序的规范性、申请人条件的相符性以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同时本着国家奖学金“优中选优”,国家励志奖学金“困中选优”的原则,按照学院下达的推荐名额,确定各系拟推荐人选,并按照规范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各系拟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五)学院评审确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各系的评审程序、推荐人选资格、报送材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提出学院评审学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产生学院推荐人选,并将评审结果以有效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四川省教育厅。

第七章  资金发放、档案归集与存档

第十七条  规范管理资金,按规及时发放。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坚决杜绝漏发、冒领等现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平台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不得发放现金或发放至校园一卡通,更不得用于冲抵学费、住宿费等,同时接受计财、审计、纪检监察、上级部门等相关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全部奖金须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九条  档案归集与存档。在评审工作结束1个月内,分别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和学院各系为单位完成其所经办的评议、评审、公示、发放等各个环节的档案归集及存档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为电子证书,可由学生本人或资助管理人员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下载打印。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为纸质证书,由教育部颁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复印件按要求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和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科学制定评选细则和评审流程,严格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及材料,确保国家奖学金实现精准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精准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经办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和法纪意识,依法依规履职。如在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学生资助政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学院和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诚实守信,弘扬诚信文化。如经查实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用于公示的学生信息,均应在保护学生隐私信息的前提下进行公示,并公布学生工作部资助热线电话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办公电话,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师生如有异议,可在各级公示环节(班级公示、系公示、学院公示)提请复议,各级部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文件相关要求发生变化,依据最新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

本专科生“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解释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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